又有一大批证书被取消!人社部重要通知:这些证书千万别考了!

根据人社部《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文件发布,76项职业资格被陆续取消;

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一直以来是国务院和人社部主抓的重要改革方向,2021年是职业技能改革的重要一年,会计职称也属于职业技能的一种,所以我们不能忽略。

不过大家要注意,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76项,已经被陆续安排退出,要考以下证书的同学,一定要注意甄别!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仍有35项,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仍有5项。下面这40项职业资格具有较高的含金量!

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取得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初级职称。

其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的报考条件中,要求至少大专以上学历,因此既然能考取了中级注安,在学历上肯定符合担任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

咨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已经失效,那么关于非高危行业,如电子行业(组装)等超过一千人的制造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该如何配置?

回复:您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关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中第十条:10.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

近日吉林省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100%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目前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连续发文,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

目前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江苏省等地区省份推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的任制要求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中强调: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目前山东省补贴可达2000元)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可直接对应职称,其中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工程师职称。部分地区职业资格证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职称往往与个人薪资、补贴、福利等待遇密不可分。

近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湖北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1.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四川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2.浙江应急管理厅近期也发布了相关通知,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3.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提到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包括: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已明确!担任安全总监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管理人员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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