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陕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六部门印发实施办法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韩城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不断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公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其中,原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为国家计划地区;原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为地方计划地区;上述以外县区为其他地区(不含县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实施范围。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省级统筹组织、市级协调落实、县级具体实施,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成员单位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陕西省农村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明确各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条件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和调整完善全省实施工作方案;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做好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大力推进食堂供餐。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大营养健康监测和膳食指导力度,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督促指导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制定审核本地区相关政策。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运转经费,抓好食品安全,加强资金监管。审核把关县(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调整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按照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支出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等。将实施学校调整情况逐级上报,并由省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送至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备案。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七)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具体责任人,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燃气燃料安全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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