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厅 2023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无锡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筑牢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识,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无锡知识产权强市、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知假制假售假坑害群众,刑民同判守护食品安全——假冒“奥利奥”商标罪案

案例二打击全链条机械化制假,源头治理坚持宽严相济——非法制造涉名烟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例三知错不改持续专利侵权,推诿搪塞遭受法院重判——侵害“排片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案例四切实保护传统文化创新,故意侵权加重赔偿责任——侵害“排箫”发明专利权案

案例五鱼目混珠恶意制造混淆,费尽心机仍然难逃严惩——侵犯“小CK”商标惩罚性赔偿案

案例六知名形象局部亦受保护,“便车”难搭责任同样难逃——侵犯“小黄人眼睛”著作权案

案例七合理划定权益保护边界,充分保护名品包装装潢——侵犯“泸州老窖”商标、包装装潢案

案例八恶意质疑妨碍正当竞争,滥用权利应担赔偿责任——滥用招投标异议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九挖老东家墙角私揽客户,揭幕后黑手促诚信经营——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

案例十确定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减少企业研发后顾之忧——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权利瑕疵担保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宗伙同林某贤、洪某强,在明知“奥利奥/OREO”系注册商标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工合作生产带有“奥利奥”商标标识饼干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许某宗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洪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林某贤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至5万元不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0.7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令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8万元,并在《中国食品安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三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民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所在,人民法院正构建全方位司法保护格局,依法严惩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系全市首例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施以刑事惩罚的同时,责令各被告人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判决被告人以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对权利人的不良影响,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涉食品安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与力度,同时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解决了权利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时间,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2022年3月初至2022年6月底,被告人吴某然、李某怡、李某等人经合谋,在未经“南京(炫赫门)”“利群”“红塔山”“牡丹”“中华”“上海红双喜”“南洋红双喜”香烟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某然提供资金用于租赁厂房、联系购买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招募核心技术人员,安排其他被告人至被告人李某怡、李某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的公司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运输等进行监督。被告人李某怡、李某负责制造由被告人吴某然指定生产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标识香烟烟盒。被告人李某怡作为实际投资人占股70%,被告人李某作为实际管理人占股30%,其余被告人分别负责协同配合、技术支持或从事实际生产、质量把控。其中,被告人吴某然、李某怡、李某等人共非法制造假冒涉案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00万余件。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吴某然等3名主犯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余9名从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总计罚金40.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6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部分被告从事烟盒、烟标类生产和销售活动等等。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后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系全省首例打击全链条机械化生产假冒卷烟外包装、非法制造香烟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数量多且分工明确,以环环相扣方式实施大规模的犯罪行为。该案判决对各被告人判刑的同时还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判令多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及信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清理了市场秩序,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该案判决对于作为犯罪行为主要组织、实施者吴某然等主犯科以重刑,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保护手段。

2018年4月19日,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为“硅片分片及吸片送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10月16日获得授权。2020年7月8日,苏州中院就原告无锡市南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该专利应属于原告所有的职务发明,判决该专利归原告所有。2021年12月28日,原告在案外人公司车间内对被告生产的“排片机”进行了证据保全,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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