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最新修订《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之前相比,《管理办法》在七个方面作出修订。

1.修改了执法主体名称。根据工作实际,统一将《管理办法》中的原执法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部门职责。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工作管理。

3.实施一坊一证。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4.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中新增告知承诺相关条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可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同时,强化证后监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小作坊登记部门依法撤销行政登记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细化登记证注销的情形。将原《管理办法》中的注销情形分为依申请注销和依法注销。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终止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手续。

6.明确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要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建档率要达到100%,重点记录以下内容: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7.强化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衔接。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工作互通信息共享,确保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小作坊登记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确保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备依法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能力,保障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安全。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管理。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小作坊产业情况及食品安全状况等,增加本辖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严格食品小作坊管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名单,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十条 开办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六)生产加工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有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标准复印件;

第十三条 小作坊登记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登记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小作坊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未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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