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通领域的抽检报告能作为直接处罚生产厂家的依据吗?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获悉,对“在流通领域的抽检报告,能作为直接处罚生产厂家的依据吗”这一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给予了回复。

我是一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近日我局接到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寄来的一份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我局辖区范围内一个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在该地超市销售时,经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抽检显示不合格。我局收到抽检报告后,立即对辖区内的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被抽检为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时,未对不合格的项目指标进行出厂检验,请问我局能直接依据在流通环节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吗?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各地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结合案件实际调查情况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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