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冀教安函〔2021〕9号),市教育局将于6月1219日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2021年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2021年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俭崇信 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宣传周主题,突出宣传“尚俭崇信”的食品安全理念。
(二)集中展示全市教育系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成果,通过制度建设、“双控”机制建设、智慧校园建设等,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三)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加强科普宣传,强化风险管控,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树立科学理性消费理念,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推进2021年“师生健康 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加大营养教育力度,普及食品营养等健康知识,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校园网、校园屏幕和广播、黑板报、手抄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河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食堂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要结合实际,邀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媒体代表等对学校食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加工制作过程、饭菜质量等进行检查、参观和交流。营造多方共同关注、共同监督、共同管理校园食品安全的工作格局。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主题班队会、国旗下讲话、观看视频、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向学生介绍日常生活中一些鉴别伪劣食品的小窍门,让学生了解食物中毒的原因及三无产品、食品添加剂等有关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学生自觉在校园周边流动食品摊点,不在无食品经营资质的小商店购买不安全、不卫生小吃食品。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食品安全、珍惜粮食手机“慧眼拍”图片(视频)展示、学生征文、诵读等活动,将粮食种植和食物加工的艰难辛苦,日常生活中的食品不卫生、不安全、三无产品以及浪费粮食等现象展示给大家,教育学生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粮食浪费现象就在我们身边,做到珍惜粮食、杜绝浪费。
(一)提高认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是宣传贯彻习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要举措,是发动全社会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食品安全治理、推动形成共治共享格局的重要契机,各地、各级各类学校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实效。
(二)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活动落实、落细、落小,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真切感受到食品安全关系到自身健康和切身利益,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形成氛围。
(三)增强实效。鼓励学校引进食品安全专家和专业机构,采用传统方式与科技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围绕宣传重点,开展丰富多彩、互动性强的活动,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四)及时总结。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属高校要对宣传周活动进行认线日前将各单位活动方案、报道、图片(视频)、扫描版(PDF格式),总结以及突出单位介绍等信息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至市教育局安全处邮箱。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8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和除体育运动外其他非学科类知识培训的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卫生、师范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除外。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预先收取用于支付培训服务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资金,是指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
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民办学校的管理层级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
第五条 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银行由市教育局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不得早于下一个周期课程开始前15日收取费用。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收费专用账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额归集到本机构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应于3日内归集至收费专用账户。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本机构名义向学生开具收费凭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生开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通知资金监管银行按原收费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生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培训合同条款约定,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额度,经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