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保委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202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5日,江苏省消保委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202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马某某、成某某夫妇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猪肉为原料,通过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材料大量生产半成品卤猪肉,并假冒卤牛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136万余元。张某等9人明知马某某、成某某销售的卤牛肉系猪肉加工仍予以购买并以卤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上述人员在采购涉案猪肉时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鉴定,马某某、成某某作坊中现场扣押的半成品卤“牛肉”系猪肉。经检测,该卤“牛肉”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淮安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马某某、成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展开调查工作。2020年9月9日,淮安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主体提起诉讼。案件审查中,检察机关走访了多位食品安全专家,详细咨询涉案食品添加剂危害性、无害化处理条件、亚硝酸盐在二次蒸煮中有无挥发性、注水稀释后的毒性特征等。

2020年12月28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马某某、成某某支付销售涉案猪肉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300万余元,对于马某某、成某某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张某等9人在各自经销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人员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8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该案执行到位的92万元已缴纳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资金账户。

在猪肉中超标准添加亚硝酸盐,加工后以卤牛肉名义出售给消费者,以假充真,在欺诈消费者的同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在本人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全方位、全链条打击食品领域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既从经济上对食品安全领域欺诈销售违法行为严厉追责,也对更多潜在食品从业人员形成警示教育作用,为营造诚信消费环境筑牢法治屏障。

东台市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1月至10月间,陈某某多次利用含有琥珀胆碱的弩针毒杀家犬或野狗4000余斤销售给许某某,销售金额19000余元。许某某从陈某某等人处收购被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狗11958斤,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67000元,非法获利14600元。张某明知收购的狗系毒死或死因不明,仍先后两次从许某某处收购,经扒皮、冲洗等初加工后,雇佣平某某等二人运输至江苏、安徽等地销售给叶某某等人,销售金额76700元,其中一次系经中间人张某某介绍,张某某从中获利3500元。叶某某收购前述狗肉后经浸泡、卤煮等深加工后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出售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5876元,非法获利1166元。经检验,涉案狗肉、毒针中均检测出琥珀胆碱。

东台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展开调查工作。该院借助“外脑”,向食安委专家进行专业咨询,了解到琥珀胆碱系临床注射类剂,为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具有毒性,若大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020年2月12日,东台市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满后未有主体提起诉讼。

综合考虑陈某某等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责任分配等多方面因素,东台市检察院认定平某某二人系被雇佣且仅实施了帮助运输行为,侵权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张某承担。2020年5月14日,东台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张某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88760元,陈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生产、销售含有琥珀胆碱等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者、中间人、销售者在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痛到不敢再犯”,又对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警示。

无锡市某专科医院(个人独资企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按照固定处方煎制中药液。在该医院医师向患者开具“一人一方”的中药处方后,药师未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调剂药品,而是将前述中药液交付患者使用,致使药方与制剂中所含中药不一致,存在用药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本案线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商请有关机关协助对易灭失证据进行查封、扣押,邀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邀请药品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调查核实、公开听证。

2022年5月5日,检察机关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医院违法配置中药制剂、药师违规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2022年8月,行政监管机关对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药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区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常态化联合专项监督执法,规范中医诊疗及中药制剂配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天大的事。对于医疗机构违法配置中药制剂、危害用药安全且涉及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作履职,推进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多家小微养老机构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置食堂,违规向入住老人提供餐饮服务,且此类养老机构普遍存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员工未办理健康证,餐厨操作间卫生脏乱、未配置消毒设备及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不符合食品经营安全标准的情况,有的甚至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5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镇江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期间发现该案线索,并进行初步调查。经走访人大代表、社区工作人员,并向民政部门调取全区养老机构信息,检察机关发现该区18处养老机构中多处小微养老机构存在内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员工未办理健康证,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餐厨操作间卫生脏乱、未配置消毒设备及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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