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小甜(化名)通过某网络软件了解到小蜜(化名)处有一款药效神器的减肥产品,遂向其购买。小蜜通过案外人以快递的方式向小甜寄送产品,快递上寄件人名称标注为“胖胖”,寄件人联系电话号码缺少一位。小甜在收到货物后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小蜜支付了货款2900余元。
在吃完该减肥药后,小甜出现了头晕、心悸、恶心等症状,便仔细查看产品,发现商品外包装上并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以及产品配料表等基本信息。后小甜通过微信多次与小蜜沟通,主张退款赔偿,但均未达成一致。2022年底,小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小甜请求法院判决小蜜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而小蜜则称自己不是寄件人,且寄件地址与自己居住地址不一致,并非案涉产品销售主体,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法认定小蜜为销售主体,遂判决驳回小甜诉讼请求。小甜不服,2023年1月上诉至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网络消费中销售主体与寄件主体分离情况较为普遍的现实,认为不能机械地要求小甜完成传统线下消费模式中的全部举证义务,明确要求小蜜提交特定时间微信和支付宝收支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但小蜜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号及收寄信息的隐私性特征等,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应认定小蜜销售案涉减肥产品。小蜜销售和交付的案涉产品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等,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小蜜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进货渠道、生产主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拒绝披露快递寄件人的具体信息等。综上所述,案涉产品明显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产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小蜜退还货款2900余元,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29000余元。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及消费场景、消费模式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部分主体利用网络销售场景中销售者信息不透明、证据不易固定、维权成本较高等特征,虚假宣传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网购时应审慎选择购物平台,认真阅读商品页面相关信息,注意保留实时聊天记录、准确确定销售主体,并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验货、保存订单和快递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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