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建华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00道必考题解读 – 判断题(051-055)
【051】为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某食品生产企业用编造好的记录替代了原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最后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原始记录是什么就是什么,必须准确、真实。如果记录不能做到准确、真实,不能反映生产时的原始状态,那么记录就失去了其原本的价值。对于记录的修正也有着严格规定的,不是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而确实是因为笔误或者是确实是因为之前记录出现了错误才做出的修改,而不是把不合格的参数、检测结果改成合格的。
【0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这是法定的义务。
【053】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约谈”,这个词现在常常出现于新闻媒体中,也频频被监管部门使用。在我看来,约谈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时,往往在未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及时或者采取的措施不有效时使用。“约谈”,就是给你敲警钟。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被敲警钟了,当然要引起足够重视。这点其实和我们日常管理是一样的,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发现了异常,我们也务必引起足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将隐患掐死在萌芽状态,加工的食品才不致于出现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很多自媒体经常发布一些未经核实的消息,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个时候,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们就应该主动站起来辟谣,澄清事实,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念。
【055】某食品生产企业2017年被吊销许可证,该企业在2020年可以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这一条款非常严格,建议每一个在食品行业工作的人,特别是管理人员应该好好认真读一读。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了,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在5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了,直接负责人员,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非管理人员,在5年之内不能从事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其“终身禁入食品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也就是说聘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聘用了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员,那么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也会被吊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