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105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105号),涉及田家庵区曹庵大孤堆敏凤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P0A4H50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孤堆村102省道南侧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81),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期至2022年9月5日,当事人在原食品经营许可到期后,未向我局申请并取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刘勇、付宇为办案人员。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2017年9月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2年9月5日。当事人从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1月28日处于停业装修状态,2023年1月29日开始营业,至2023年2月7日我局查处时止未向我局申请并取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期间的货值金额1460.00元,违法所得1200.00元,且在食品经营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首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听告〔2023〕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在我局查处后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16】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16】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户:1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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