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城区豪德昌欣板材经销处销售不合格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案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胶合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7656-2018《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标准,依据《山东省胶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年丰圆复合肥料(低氯)总养分(N+P205+K20)、有效磷含量、钾含量、氯离子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梨膏糖”等预包装食品无标签,当事人经营的“玉米花、大米板、大米球”等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秋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职工食堂。经查,山东秋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歌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歌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夜潮动力苏打酒(配制酒)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Q/SGW 0002S-2019《预调酒》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坊子区明源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其销售的芒果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德佳润滑油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长城”液力传动油(16kg)2桶、“长城”卓力L-HM46(16kg)3桶、“长城”车辆齿轮油(16kg)6桶、“长城”多效防冻液(18kg)3桶、“长城”多效防冻液(9kg)1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中国石化长城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侵犯了中国石化长城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的润滑油等商标与他人公司商标相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LOWA”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生产标注“LOWA”字样的鞋底模具和印制标注“LOWA”字样的金属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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