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至位于新马桥镇华盛街南侧的小娟批发超市时,发现该店未经营食品,且营业执照显示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过期,该店负责人周刚表示因经营不善已于月停止食品经营,但未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固市监责改〔日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后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固镇县新马桥镇周刚食品百货商店于2011年7月27日办理的营业执照,2012年10月28日办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新马桥镇华盛街南侧从事食品经营。2022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食品户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已停止食品经营。现场询问当事人周刚表示因经营不善,该店已于2016年4月停止食品经营,但未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手续。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周刚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该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2022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手续。
2022年1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3〕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终止食品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的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准,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交款手续,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