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 德州法院发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_大众网

4月23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德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张小雪发布《2022年德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山东某家纺公司以商标权受侵害为由对德州辖区内46家个体工商户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德城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行政机关参与、专职调解员调解等方式,诉前化解17件,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1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主持调解20件,以上案件被告均及时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法院在该系列案件解决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协作联动,充分体现了司法审理与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有机互补、相互衔接的协同优势。同时利用“调解员入驻审判团队”模式,优势互补,多角度进行案件解纷。注重调解前对被告释法明理,让经营者在后续经营中自觉承担审慎注意义务,起到“解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深层效果。

案例二: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新湃传媒集团系电视剧《陈情令》出品人之一,对涉案作品以及相关元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内使用涉案作品名称及相关元素进行宣传并销售涉案作品的周边商品。新湃传媒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案涉电视剧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不当攀附案涉电视剧名称的知名度,构成对新湃传媒集团的不正当竞争,其销售涉案作品的周边商品的行为亦侵害新湃传媒集团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竞争关系和有一定影响商品的界定,认定影视剧属于在文化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影视剧制片方与影视剧衍生品制售者存在竞争关系,擅自使用影视剧名称宣传衍生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于进一步加大创新保护力度、净化市场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益海嘉里公司在先取得并享有“元宝”注册商标使用权,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德州某商贸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满元宝”商标,益海嘉里公司主张德州某商贸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不当使用“满元宝”标识,侵害其商标权。

【裁判结果】德州中院审理认为,德州某商贸公司在与益海嘉里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以较大字体标注“满元宝”标识,该标识的字形与其注册的商标“满元宝”字形并不一致,与益海嘉里公司的“元宝”注册商标字形一致,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作为同业竞争者,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其使用“满元宝”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商标权的保护应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正当竞争。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改变了商标原本拥有的较为清晰的权利边界,亦可能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尤其是在先注册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后商标注册人,应尽量区分或避让,而不是故意改变商标使用形式靠近在先注册的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案情简介】利尔康公司是专业从事消毒及医院感染防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科技型企业,旗下商标及产品的市场知名度较高。德州某商贸公司经利尔康公司授权在天猫店铺销售利尔康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2022年5月双方终止合作后,德州某商贸公司修改原链接标题、商品照片、商品详情,但保留原销售数据,销售与利尔康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品牌商品。利尔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州某商贸公司对利尔康公司的产品链接更改替换,保留原销售数量及评价。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此种对销量和用户评价信息的展示方式易使消费者在网购时误认为该销量和评价全部指向正在销售的商品,从而使新商品不当获得竞争优势,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良性竞争的司法导向。

案例五:宁波新贵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津某体育用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新贵族运动用品公司是专利号为ZL3.2“跑步机(V8)”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宁津某体育用品公司在“抖音”平台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该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新贵族运动用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德州中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新贵族运动用品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仅存在细微区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区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宁津某体育用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抖音上宣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互联网平台经济日益繁荣,网购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方式,网购时消费者通过图片等信息了解商品,外观成为大多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主要决定因素。热销正品的外观新颖时尚,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但部分商家为了能够搭上热销正品的便车,在网络上销售模仿他人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达到以假乱真的非法获利目的。本案是对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损害营商环境不良现象的警示,德州中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发力,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坚实的司法力量。

【案情简介】德州某农产品公司与赵某签订《榴芒教授合伙人加盟协议》,特许赵某使用“榴芒教授”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合同订立后,赵某向德州某农产品公司交纳保证金5万元及品牌使用费5000元。后因德州某农产品公司特许使用的“榴芒教授”商业标识含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被商评委驳回注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不允许张贴悬挂该标识;且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一定区域内许可他人经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及加盟费。

【裁判结果】德州中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退出协议,否则保证金不退还”排除了法定解除权,该条款无效。鉴于德州某农产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因客观原因其许可的经营资源无法正常使用,应当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对赵某交纳的加盟费,按照合同履行情况相应返还。

【典型意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模式能否健康有序发展涉及社会经济稳定。本案中,特许经营合同虽未约定“冷静期”,但不能排除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被许可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同时,因被许可人已经掌握、使用一定的特许经营资源并实际进行经营活动,其要求返还的加盟费应当依据合同履行情况相应扣除。

【案情简介】202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付某明知其销售的酒是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飞天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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