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着面包批发生意,是一个食品批发商。近日,遇到令其较为烦恼的事,便利店A将其从张某处批发的面包卖给消费者后,谁知该名消费者竟以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为由将生产商、张某以及便利店A共同告上法庭,并主张退款以及10倍的赔偿。张某认为自己的面包不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批发商,即便面包有问题,也应与自己无关,消费者应该找面包的生产商。为此,张某到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自己是否有责任?
A: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 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了还在生产属于违规。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而继续开展生产活动的,就是通俗所说的无证经营。
A: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张某作为食品的批发商以及便利店A,相较消费者,无论是经济上或是对环境的熟知等客观条件上,经营者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要求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保护社会广大消费群体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张某和便利店A在进购食品时均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致使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的食品在便利店出售,故张某和便利店A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张某在赔偿后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追偿。
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食物对于我们来说,不仅是为了满足温饱,食品质量安全也是民之大事。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从生产加工源头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守住安全底线的重要手段。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都应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消费者的健康负责。
原标题:《【我的法援故事第871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批发商也要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