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广东遂溪县江洪娟姐副食店被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奶盐味苏打饼干生产日期是20220721,保质期6个月,已过保质期39天,以12元/千克的价格散装称重销售,目前剩下3包;纯极鲜奶味饼干生产日期是20220513,保质期9个月,已过保质期16天,以12元/千克的价格散装称重销售,目前剩下4包;黑芝麻风味饼生产日期是20220102,保质期120天,已过保质期303天,以12元/千克的价格散装称重销售,目前剩下1包;上述涉案食品现场称量一共226.4克,货值总价2.716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奶盐味苏打饼干、纯极鲜奶味饼干、黑芝麻风味饼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资料;因为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或者台账,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依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二、减轻处罚的幅度 减轻处罚的幅度分为以下三种,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幅度的,按罚款最轻的幅度裁量:一级减轻:违法行为非常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和“四、违法 行为轻微的裁量要点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的,可按如下方式裁量: (一)自然人: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 元以下的,为非常轻微;…”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7168元,没有销售记录和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上述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非常轻微,可以按照:一级减轻,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进行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3包奶盐味苏打饼干、4包纯极鲜奶味饼干、1包黑芝麻风味饼,并罚款5000元。

没收涉案的3包奶盐味苏打饼干、4包纯极鲜奶味饼干、1包黑芝麻风味饼,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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