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月1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以来,全局同志以高昂的斗志、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从重处罚、从快办理”的工作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简化手续,压缩办案时限,对顶风作案的查处力度不断增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相关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由太和桥站查处的山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汾阳鼓楼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的罚款。
2、由太和桥站查处的汾阳市明元百货门市部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以1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2000元。
当事人无照经营服装,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0500元。
当事人未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收无标签的食品,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35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经营便利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300元。
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300元。
本期通报共10起案件,罚没款37135元。截至目前,全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77起,罚没款共计310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