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商事注册登记领域审批事项公开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工作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三)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九、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审核工作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供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以上申请书、委托证明请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靖边)下载或到窗口领取。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九、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核工作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企业注册登记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章程;

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九、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工作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