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网站3月31日消息,为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品牌连锁餐饮单位、美食城以及诚信度低、有过违法记录的高风险及问题多发领域餐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通报
1.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晨检;2.水池混用;3.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贮存;4.未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从业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未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落实到位
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