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的通知

自2009年以来,全省工商机关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职责。今年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进入延续换发期。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收到食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在20日内完成审查、核准、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延续事项。要及时在各自门户网站和相关窗口公开办理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要求,以方便食品经营者准备申请材料。

(二)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提醒食品经营者及时提出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指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三)省局已经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中建立许可延续模块,办理延续食品流通许可信息要及时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延续许可的相关书式材料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要及时归入原流通许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自2009年以来,全省工商机关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职责。今年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进入延续换发期。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收到食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在20日内完成审查、核准、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延续事项。要及时在各自门户网站和相关窗口公开办理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要求,以方便食品经营者准备申请材料。

(二)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提醒食品经营者及时提出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指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三)省局已经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中建立许可延续模块,办理延续食品流通许可信息要及时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延续许可的相关书式材料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要及时归入原流通许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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