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向原发证的部门申请补办。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