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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沈阳中院从过去一年审结的消费维权案例中,选取10件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依,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创建健康和谐、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

肖某通过微信群认识销售减肥产品的刘某某后,以2万元价格从刘某某处购进300多套某减肥糖果,自2020年4月起7个多月内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在其经营的减肥美容店向顾客推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后因外地破获刘某某制售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案,将线索移送沈阳市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委托检验,肖某销售的减肥糖果所配套的非卖品中含有成分,该成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检察机关对肖某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肖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没收违法所得888元,禁止肖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22年7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向没有生产、销售食品资质的刘某某购进没有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来路不明的食品,经检验该食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不但对已购买的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肖某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肖某还要承担赔偿公共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当庭对肖某进行训诫,肖某深刻认识错误,自愿按照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缴纳了公益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警示声明及道歉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并监督肖某全部履行。

2021年7月,王某向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订购鸡饲料,并支付了货款。王某使用饲料后,鸡生长速度缓慢。王某遂向相关部门反映,县农业农村局为王某出具《证明》,载明“辽宁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执行的企业标准均已超过有效期……因此,判定该公司生产的饲料为假饲料”。王某因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其饲料款20820元,并给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作为饲料销售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辽宁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饲料的生产许可证和执行企业标准均已超过有效期,而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仍然进行代加工及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王某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故判决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按货款金额的三倍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2月,赵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向沈阳市皇姑区某超市下单购买面包5袋,面包折后单价实付2.24元。赵某收到外卖后,发现其中一个面包已过保质期2天。赵某与商家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和外卖平台共同返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主张其在沈阳市皇姑区某超市购买的五个面包中有一个已过保质期,提交了商品包装、在外卖平台上与超市的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法院判决超市返还货款2.24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因外卖平台已对超市的经营主体资质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进行过审核,并能够披露商品实际经营者的信息,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某超市以每瓶3000元的价格购买53°飞天茅台,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沈阳市沈河区某商行的印章,标注了7瓶酒的编号喷码。胡某主张其与朋友饮用了上述7瓶酒中的一瓶后,其朋友出现腹泻并伴有头痛症状,其找到相关专业人士辨认此酒是假酒。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和商行共同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应销售符合食品安全,具有正确商品标识的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胡某在某超市购买的案涉6瓶茅台酒,未拆封且与票据记载编号一致,经鉴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该超市销售的行为明显存在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责任,并支付赔偿金。对已拆封饮用的一瓶酒不予认定。某商行与某超市为共同销售人,依法共同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判决沈阳市沈河区某超市、沈阳市沈河区某商行向胡某返还6瓶案涉酒的价款,并向胡某支付三倍赔偿金54000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某于2022年8月在某包子铺用餐时,被食物中的异物硌坏牙齿。包子铺工作人员与齐某共同前往沈阳市口腔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4T牙体缺损。次日,齐某报警,公安机关出具接报案回执,注明因报警人称在上述包子铺吃饭将牙硌坏,双方对产生费用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后齐某至某口腔门诊部治疗受伤牙齿支付医疗费4180元。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包子铺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包子铺在为齐某提供的食物中有异物导致齐某牙齿被硌坏,应对齐某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包子铺赔偿齐某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4700余元。包子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白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到5罐汽车制冷剂,销售者为黄某。白某将制冷剂拿到某汽车商行,让汽车商行为其更换制冷剂。汽车商行的工作人员张某从白某车里取出装有罐装制冷剂的塑料袋,走到商行门口时,制冷剂爆炸,致张某左手炸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索要赔偿未果,将白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白某将其从黄某处购买的制冷剂交由汽车商行更换。黄某称案涉产品发生爆炸系因白某在存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或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所致。但事发时沈阳市的平均气温未超过案涉制冷剂标注的安全存放温度,制冷剂系在未使用的情况下自爆,可排除不当使用原因。在无证据证明因运输、保管以及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发生制冷剂自爆,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黄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陈某经贴吧网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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