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几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巩义市涉村镇桃园小学食堂使用的“碗”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27;消毒日期:2022年9月22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涉村镇桃园小学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涉村镇桃园小学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涉村镇桃园小学食堂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按照洗涤剂说明适用,降低洗涤剂用量,严格洗碗操作规程,保证清洗环节不减少。
巩义市城区王周鲜菜店经营的“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58;购进日期:2022-08-27),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王周鲜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王周鲜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巩义市城区王周鲜菜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王周鲜菜店立即进行自查,同时发出了该批次不合格“姜”的召回通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巩义市城区香香水果店经营的“香蕉”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37;购进日期:2022-08-3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香香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香香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巩义市城区香香水果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香香水果店立即进行自查,同时发出了该批次不合格“香蕉”的召回通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二十里农贸市场周秋菊经营的“香蕉”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21;购进日期:2022-08-3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周秋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周秋菊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周秋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收到检验报告后,周秋菊立即进行自查,同时发出了该批次不合格“香蕉”的召回通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巩义市永安路街道中心幼儿园食堂的“不锈钢碗”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2;),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永安路街道中心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永安路街道中心幼儿园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永安路街道中心幼儿园食堂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对洗碗机内外进行彻底清洁,严格按照洗涤剂说明适用,降低洗涤剂用量,餐具放入洗碗机之前适用洗涤剂清洗,洗碗机内不再适用洗涤剂,严格洗碗机操作规程,保证清洗环节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