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A4纸张标准,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非委托办理情形无需提供。

1.受理。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平台上进行下一步审查。

3.发出通知书。准予注销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兹委托填写办理申请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市XX有限企业(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手续。

备注:1、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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