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正规化午托机构的建议》(202022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现状,提出了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正规化建设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具有促进和指导作用。近几年,市场监管部门立足本职,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同时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题调研,促进我省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
对于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营利性机构,由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没有“校外托管服务”项目,因此在工作实际中,大多将其归入“家政服务”行业予以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对于从事课程辅导教育培训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按照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必须先取得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再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取得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主体资格、并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提供餐饮服务。
多年来,我局高度重视校外托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把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强化校外托管机构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不断研究探索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和办法。通过与教育部门协调互动、各司其责,共同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在继续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支持引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鼓励校外托管机构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同时积极配合省教育厅,推动出台我省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我省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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