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类投诉的处置方法!

近年来,以食品标签违法为标的物的职业投诉举报急剧增加,与之密切相关的程序、定性、办理结果答复、投诉调解、举报奖励中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续事务日渐繁琐,作为处置相关事宜的一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有必要下一番功夫来进行妥善应对。

本文旨在以职业举报人发现标签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结合执行层在食品职业投诉举报处置实践中的有关经验进行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效能,预防风险。

1、刚入行的初级职业投诉举报人,以投诉为主。这批人以打中小型食品商店过期食品、食品中混有异物等为主业,多数以电线进行简单反馈,要求行政机关调解,获得赔偿。

2、积累了一定获利经验的一般职业投诉举报人,投诉和举报并行。这批人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和标准知识,投诉举报的范畴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为主、以过期食品和餐饮服务超许可经营项目、散装食品标识不规范等为辅,其投诉举报方式多数以写投诉举报信、全国12315官网网上反映、实地来访等形式为主,一般要求依法查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调解、赔偿,一旦行政机关实施调解,其实现获利,即行撤诉;如调解不成,则主张应当按举报程序处置,要求从严查处并获得奖励;如达不到预期,偶尔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进行纠缠。

3、职业举报人,纯举报为主。这批人相关法律和标准知识掌握度较高,其人员构成一般会形成团队,甚至公司化运营,各司其职,有专人研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标准,并对照产品实物标签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等,结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来进行详细比对分析,得出涉嫌违法和违反标准的结论后,分期分批从不同地区购买同样产品后同时向各地行政机关同时举报。

这类打假人的诉求均为确认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告知办理结果、一并告知其他违法行为、奖励、告知救济途径等,其善于利用行政机关启动执法程序后将压力传导至经营者,通过无限放大经营者的查验义务,利用法律的严苛来向行政机关、经营者、生产者同时施压,以期获取不当利益。

一旦他们的预期利益得不到满足,无一例外采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监委举报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地进行旷日持久的纠缠,牵扯行政机关大量人力物力和执法资源。

职业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基本介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领域,部分以模棱两可、难以确凿定性、游走在法律空白地带等为主的范畴。这些范畴,职业举报者往往恶意主观臆断定性,要求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将一般违法行为归入严重违法行为,即极端性的把标签中未经查证的问题无限放大为不安全食品,将本应生产者承担的严格责任硬是归咎到经营者承担,在食品流通环节本末倒置的大做文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涉嫌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特别是标签标明的保质期与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的情形,将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既定标准的行为生搬硬套为标注虚假保质期;

4、涉嫌经营含有新食品原料而未按规定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预包装食品;

5、涉嫌经营添加药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物质的预包装食品,其中大部分属于药食同源的物质但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7、涉嫌经营标注或暗示产品或产品中的有关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食品;

8、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标示与执行标准不符的、产品名称未体现真实属性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没有依据的、营养成分表计算错误的、散装食品未按法定要求标示信息的、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或声称某营养成分未依法标示含量的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性规定,必须精准把握并严格执行,坚决规避因程序违法所引发的风险后果。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注意保留好收件的证据,如信封及邮戳等,建议以工作日计算器等电子软件来精确计算最晚受理日和告知日,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规范制作相应文书。经初审后的投诉件,受理的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阐明理由和依据制作《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虽然市场监管总局在文书规范上阐明以上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但在实践中为避免今后证据收集整理的麻烦,建议书面告知。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调解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置,第二款则规定了终止调解的,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与原食药监总局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不同的是,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不再规定举报的受理程序,而是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故收到举报件后,应当登记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须注意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自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具名举报人。

办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举报办理的有关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奖励。

以上条款涉及到的法律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该条的“法定期限”可理解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办理结果告知时,对申请了举报奖励的具名举报人,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及时认定奖励等级,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虽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告知的方式,但各种告知均须保留好告知证据,如邮政挂号信封、寄件凭证、录音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均须妥善留存,这些证据在复议、诉讼中都是其他机关判断市场监管部门履职的证明。

注意如因案情复杂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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