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回复:抽检不合格适用法律问题 (2则)

菜市场摊位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适用法律问题 留言日期:2022-06-30

近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数量较多,其中针对农贸市场的抽检尤其多,且不合格数量很大。请问:1、菜市场摊位是定性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食品小摊贩”;2、菜市场摊位经营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按照地方三小条例处理?

您好! 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菜市场摊位定性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食品小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菜市场摊位经营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按照地方三小条例处理,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安全抽检(白酒)结果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需处罚吗? 留言日期:2022-06-28

食品安全抽检中,某经营户所售“金坛子”白酒(125ml/瓶、酒精度42%vol,加工日期2011-05-08)被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酒精度”标准指标为41.0~43.0,实测值为39.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225-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请问上述检验结果需要处罚吗?如果要处罚的话处罚的依据是什么?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法?

您好! 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上述检验结果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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