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1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1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1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重庆市铜梁区超联商贸有限公司超联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12月05日。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芹菜购进于铜梁区苟娃儿蔬菜批发经营部,经营现场陈列环境符合该产品销售要求,当事人索要了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该批次产品的快检报告。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共22kg,抽样时抽样基数为8.8kg,除抽样6.6kg外,剩余2.2kg已被当事人销售,经营者已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不合格产品,召回数量为零。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免予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供货商铜梁区苟娃儿蔬菜批发经营部进行调查。经查,铜梁区苟娃儿蔬菜批发经营部未履行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程彬(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12月4日。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经查,该批次豆芽供货商已停止经营活动且失联。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共5kg,除抽样3kg外,剩余2kg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及时启动了召回程序,召回数量为0kg。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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